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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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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延续快速增长态势,特别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明显提速。在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 产品基础资产类型继续呈多元化趋势,发行利率总体下行,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下半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将继续获得政策关注和推动,保持快速增长,细分品种类型也将更加多样。 建议持续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加强市场和产品的风险管控,灵活确定商业银行次级档风险权重,完善法律基础和配套制度,以推动市场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监管动态

(一)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具体包括, 通过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审慎稳妥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二)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

自年初起,业务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一是银监会在年初工作会议上要求,2016年要提升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希望通过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升银行贷款的周转速度,提升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二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表示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能够降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成本,也能够吸引不良资产投资者,但需要在发展中吸收国际金融危机中出现的问题;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要培育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要严格防范风险,不能做多层证券化、再证券化,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

交易商协会于4月19日和5月11日分别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指引》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不良贷款ABS)的发行环节、存续期定期、存续期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评价与反馈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规程》的发布旨在评测相关机构履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两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操作准则,有利于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

(四)保险资金获准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3月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此处可投资的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若该征求意见稿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群体将得到进一步拓宽。

(五)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

5月13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对在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此次监管问答共有5个问题,主要涉及收益权类、受益权类以及租赁债权类业务。具体而言, 对可进行证券化的收益权类资产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政府重点发展的PPP项目以及绿色产业等领域的资产证券化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求管理人加强尽职调查和核查能力,加强现金流账户控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强调要依据穿透原则审视底层资产, 对无底层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不得进行证券化。

市场运行情况

(一)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企业ABS发行增速显著

201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892.27亿元,同比增长71%,市场存量为8784.83亿元,同比增长88%。其中,信贷ABS1发行1345.84亿元,同比增长17%,占发行总量的47%;存量为5177.21亿元,同比增长45%,占市场总量的59%。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企业ABS)发行1512.75亿元,同比增长196%,占发行总量的52%;存量3431.04亿元,同比增长274%,占市场总量的39%。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发行33.68亿元,同比增长5%,占发行总量的1%;存量176.58亿元,同比减少3%,占市场总量的2%(见图1和图2)。

从上半年情况看,资产证券化市场延续快速增长态势,企业ABS发行规模更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大幅跃升,成为发行量最大的品种(见图3和图4)。

2016年上半年,在信贷ABS产品中,公司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CLO)发行465.88亿元,同比减少47%,占比3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发行463.84亿元,同比增长近14倍,占比34%;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uto-ABS)发行258.89亿元,同比增长172%,占比19%;租赁ABS发行92.66亿元,同比增长347%,占比7%;消费性贷款ABS发行54.53亿元,占比4%;不良贷款ABS发行10.04亿元,占比1%(见图5)。

随着基础资产类型增加和产品标准化程度提高,信贷ABS产品不再呈现CLO一支独大的现象,RMBS、Auto-ABS、租赁ABS等产品发行量上半年均明显增加。 各类产品发行呈现均衡化,也是市场从起步向常态运行发展的表现。

在企业ABS产品中,以融资租赁资产、信托受益权及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发行量较大,上半年发行额分别为430.37亿元、361.10亿元和273.62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65%、1040%和629%,分别占企业ABS发行总量的28%、24%和18%(见图6)。其中, 信托受益权类产品发行显著提速,占比较上年末增加近15个百分点。

(二)发行利率总体下行

2016年上半年债券市场收益率涨跌互现,在4月各券种收益率普遍上行后略有回调。在此背景下, 多数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半年发行利率震荡下调。

具体来看,上半年信贷ABS优先A档证券最高发行利率为3.98%,最低发行利率为2.7%,平均发行利率为3.43%,上半年累计上升21bp。优先B档证券最高发行利率为5.1%,最低发行利率为3.49%,平均发行利率为4.21%,上半年累计下降38bp;优先B档证券比优先A档证券的发行利率平均高78bp(见图7)。

企业ABS优先A档证券最高发行利率为8.5%,最低发行利率为3.35%,平均发行利率为4.75%,上半年累计下降68bp;优先B档证券最高发行利率为9.2%,最低发行利率为4.2%,平均发行利率为5.71%,上半年累计下降123bp;优先B档证券比优先A档证券的发行利率平均高96BP(见图8)。

2016年上半年,共有3家发行人发行了9只ABN产品,其中国泰租赁公司发行的产品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远东租赁产品优先A档发行利率为3.75%,优先B档为5.99%,九州通产品优先档发行利率为4.1%。

(三)收益率曲线震荡上行,利差小幅扩大

2016年上半年,国内经济企稳迹象和通胀压力一度抬头,加上债券违约风险暴露,导致 债券市场收益率波动增大;但5月以来,随着通胀预期阶段性见顶以及信用风险的缓释,债市收益率趋于平稳。在此背景下,中债ABS收益率曲线上半年在震荡中小幅上行,以5年期AAA级固定利率ABS收益率曲线为例,上半年收益率上行23bp(见图9)。

受信用债券违约风险上升的影响,上半年同期限ABS产品与国债的信用溢价小幅扩大。以5年期AAA级固定利率ABS收益率为例,其与5年期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信用溢价上半年扩大8bp(见图10)。

(四)发行品种仍以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

2016年上半年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以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除次级档外,95只信贷ABS产品均为A以上评级,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的高等级产品发行额为1149.11亿元,占信贷ABS发行总量的85%(见图11);617只企业ABS产品中有616只为A+以上评级,AA及以上的高信用等级产品发行额为1255.85亿元,占企业ABS发行总量的83%(见图12)。尽管近两年所发行产品信用层次更加多样, 但所发产品仍以AAA级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优良资产为主。已发的三单以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均在基础资产选择、产品结构设计和增信措施设置等方面进行了风险控制,其优先档产品亦获得AAA级评级。

(五)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

2016年上半年,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显著提升。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信贷ABS为例,上半年现券结算量为736.94亿元,同比增长26倍,较去年全年总量多出87%;换手率为15.48%,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4.72个百分点。 产品换手率进一步提升表明市场深度和活跃度的提高。

(六)企业ABS信用风险有所抬头

在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上半年企业ABS市场信用风险部分暴露。作为大桥通行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14益优02”未能在2016年5月29日到期日完成兑付,尚未披露收益分配和兑付公告。国内首单ABS违约提示市场:对于基础资产单一、风险集中的ABS,现金流易受经济环境和经营情况波动的影响,需要在项目结构设计、外部增信、跟踪监控等环节进一步完善。

市场创新情况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发行

自5月起,中国银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中誉一期”)和招商银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分别简称“和萃一期”、“和萃二期”)陆续发行,标志着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8年后的重启。“和萃一期”、“和萃二期”更是首单以零售类不良贷款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首批产品有以下特点:一是发行规模较小,“中誉一期”、“和萃一期”和“和萃二期”发行额分别为3.01亿元、2.33亿元和4.7亿元;二是抵押率高,除了以零售类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和萃一期”外,其余两单产品基础资产中抵质押贷款占比较高,抵押物主要为房产和土地类资产,资质较好且较易变现,为资产池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回收来源;三是在封包期内均已收回部分贷款,降低了未来回收不确定的风险;四是都选择了两层的简单分层结构,实现风险真实出表,并设置了流动性储备账户、违约触发机制等增信措施。

(二)绿色资产证券化创新加速

伴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推行,2016年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在银行间市场,1月5日,兴业银行发行本年首单绿色信贷ABS产品,发行额26.457亿元,获得超2.5倍认购,该产品基础资产池全部为绿色金融类贷款,盘活的资金也将投放到节能环保重点领域。在交易所市场,“中银证券—深能南京电力上网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3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这是国内光伏行业的首单ABS产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发展绿色能源的证书交易体系,并推动绿色证书的证券化交易。可见, 证券化工具不仅助力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也将日益成为绿色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产品。

(三)多地发行公积金RMBS产品

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增加,一二线城市多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普遍偏紧, 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拓宽融资渠道的普遍选择。2016年上半年共有8家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发起人发行了19只产品,发行额共计390.14亿元,其中苏州、泉州、滁州和龙岩是首次发行。在所发产品中,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行的两单产品规模较大,分别为148.42亿元和163.17亿元,分别占这类产品上半年发行总量的38%和41.82%。

针对目前公积金RMBS产品的负利差问题,主要有两个解决思路:一是超额抵押的内部增信方式,二是现金储备的贴息方案。但这两种方案都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让渡一部分资金权益来弥补负利差的影响,实质上削弱了其发行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效果。对此建议以统一标准的方式发展RMBS市场,可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成立政府支持住房金融机构,以一定的标准收购重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再以标准化证券的形式滚动出售,并进行统一的登记托管结算。

(四)发起机构和基础资产类型更加丰富

2016年上半年,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 更多类型发行主体进入市场。1月15日,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功发行6.69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信贷ABS,这是传统消费金融公司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与此同时,各类基础资产支持的“首单”产品继续涌现。6月7日,远东国际租赁公司于中国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信托型ABN,标志着国内市场首单信托型ABN产品成功试水。引入特定目的信托(SPT)作为发行载体,成为ABN模式的重要创新,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了有效破产风险隔离。另外, 以票据收益权、保单质押贷款、互联网保理、公园演出票款、景区票款等为基础资产的产品也陆续登陆交易所市场。

下半年市场发展建议

一是持续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建议随着试点的推进,进一步扩大试点机构范围;引入和培育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快流通市场建设;持续规范基础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逐步建立不良资产入库标准,完善违约率、违约回收率等评估模型,优化评估系统,提高产品发行效率,降低发行成本。

二是加强全流程风险识别管理。面对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上升,应审慎把控基础资产源头风险,加强对基础资产、交易主体和原始权益人的筛选和控制;加强对评级机构、受托机构等中介尽职履责的有效监督;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标准化和机器可读程度,满足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查询分析需求,以通过公允价格及时反映产品风险变化;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后督控制,积累风险处理经验。

三是坚持简单透明的发展方向。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保证健康发展和风险可控,产品结构设计不应过于复杂,应满足穿透底层资产识别产品风险,以及穿透参与者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的需要。同时,资产证券化不能盲目和过度,基础资产的构成应有严格清晰的边界,防止因资产“泛证券化”而背离实体经济、引发市场风险。

四是探索创新风险管理对冲工具。引入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风险对冲工具,以类保险合同的形式来对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风险;借鉴美国市场经验,探索引入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服务商进行风险管理;完善市场风险指标,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在产品设计阶段尝试基于量化参数的压力测试。

五是灵活调整次级档风险权重。2016年上半年信贷ABS产品发行降温,一定程度上显示商业银行发行动力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风险资本计提标准,根据各类贷款违约比率进行灵活调整,适度降低部分银行持有证券化产品次级部分的风险权重,进而提升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分散风险的初衷。

六是完善法律基础和配套制度。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缺乏配套法律制度支持,操作中的争议纠纷以及法律风险日益明显。建议根据市场运行实践,持续健全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重点弥补破产隔离、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漏洞,完善并规范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征税、会计等制度体系。


注:1.含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公积金RMBS数据,下同。(中央结算公司证券化研究组)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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